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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
发布时间: 2011/12/27    阅读:2008
 
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
 
第一章  总  则
第一条  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,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,确定公司发展规划,健全投资决策程序,加强决策科学性,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,完善公司治理结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、《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及其他有关规定,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,并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,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。
 
第二章  人员组成
第三条  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,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。
第四条  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、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,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五条  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,由公司董事长担任。
第六条  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,委员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,自动失去委员资格,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。
 
第三章  职责权限
第七条  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:
(一)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(二)对《公司章程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(三)对《公司章程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、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(四)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(五)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;
(六)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。
 第八条  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,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。
 
第四章  决策程序
第九条  公司发展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,并提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,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,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和有关资料。
第十条  战略委员会根据发展部的提案召开会议,进行讨论,形成决议,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。
 
第五章  议事规则
第十一条  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,会议由召集人主持,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(独立董事)主持。
第十二条  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;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;会议做出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第十三条  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;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。
第十四条  发展部有关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,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、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。
第十五条  如有必要,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,费用由公司支付。
第十六条  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、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、法规、《公司章程》及本办法的规定。
第十七条  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,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;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。
第十八条  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,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。
第十九条  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,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。
 
第六章  附则
第二十条  本细则未尽事宜,按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《公司章程》等规定执行;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《公司章程》相抵触时,按上述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《公司章程》等规定执行,并立即进行修订。
第二十一条  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。
第二十二条  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 
 
 
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2011年12月26日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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